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三)共有人的追偿权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是按照其份额承担义务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清偿了连带债务又没有得到补偿的共有人,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除取得自己的份额以外,还应当取得与本应获得的补偿相适应的份额作为补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按照传统民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共同共有。有的建议,删除本条“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中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本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样规定,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能很明确地确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的规定。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所有权。但此处的所有权不是数个,而是一个。即数个所有权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