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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32)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坚持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如对价值100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四)对共同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无论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特别是对价值较大的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往往事关各共有人的利益,一般需要从共有财产中支付费用,还可能基于修缮而使共有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或者影响共有物所创造的价值。所以本条规定,在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对共同共有物规定“一致决”的理论基础
  共同共有以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而这种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除具有人身关系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则属于家庭财产的一个常态。法律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对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形式的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各共有人利益的同时,同时也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和睦。
  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地对共有物行使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本质特征。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的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所表现。在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及行使其他权利的问题上,侵害妇女或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仍然很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等权利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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