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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存在吗(2)

日期:2014年03月15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推论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即从已知证据材料中推理出待证事实的过程。为了使人信服,从已知的信息中推论出新的事实,必须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该理由不可能从证据材料本身中找到,因为它自己只能证明自身的存在。即使法官听到 “ 张三作证说 ‘4 月 12 日下午,他看见王五拿刀砍死了李四 ’” ,而且其他证据表明张三与诉讼结果、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还不足以成为 “ 王五拿刀砍死了李四 ” 事实认定结论的根据。为了得出该结论,法官需要一个概括:通常情况下,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说的话是真实可信的。否则,根据张三的证言认定 “ 王五拿刀砍死了李四 ” ,就是没有正当性的。从任何证据材料中得出特定的结论,都必须要经历类似的 “ 证明 ” 过程。

   我国目前所披露的某些错案中,司法者不加批判地接受 “ 直接证据 ”( 尤其是口供 ) 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依靠证据材料推理历史事实的司法者,应当要慎重地对待所谓的 “ 直接证据 ” ,树立任何证据均需经过严密推理论证的理念。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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