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答: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答:此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另外,有些地区地方指导意见明确可以被解雇,比如深圳《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八、“三八”妇女节可以休假吗?如公司安排工作,可以获得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吗?
答:依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因此,女职工在妇女节享受半天的休假。关于妇女节加班能否享受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8号)中答复:“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故实践中妇女节加班的无法享受300%的加班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九、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