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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不能不知的十大法律问题

日期:2013年06月13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四、入职时未告知公司怀孕事实,入职后公司以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解雇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五、“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吗,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雇?

  答: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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