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具有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根据劳务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雇佣合同等的约定,由受托者向委托者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委托者向受托者支付报酬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本案中孙某与华丰公司虽然在口头上约定孙某为华丰公司业务员,但公司既不给孙某考勤,也不给孙某提供工作场所,更没有给孙某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孙某劳动所得报酬不是工资而是业务提成,其销售行为是以个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买卖合同,他们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上的代理或雇佣关系。所以说孙某不具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非法占有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只能构成一般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作者单位: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