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振8万元,由邱先生向阿振赔偿5.7万元,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本案在肇事者、被害人及各被告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的地点等要素与普通交通事故相比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就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邱瑛。
邱瑛分析认为,从事故的发生经过看,被告阿金的驾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故邱先生应对原告阿振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阿金移动肇事车辆时,邱先生亦未尽到管理职责。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本起事故发生在洗车房内,而非公共道路上,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所以,该事故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