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在厦门经营着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阿振与阿金是该会所的雇员,从事洗车工作。2011年9月10日晚,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至该养护会所洗车,并将车钥匙交给阿金后离开。
清洗后,阿金在阿振指引下移车,不慎将阿振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阿振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伤害,先后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共5.3万元。
王先生的越野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阿振出院后将阿金、邱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万元。在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在汽车养护会所内,而非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阿金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不符合理赔条件,对于阿振主张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阿金系邱先生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原告受伤,邱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阿金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车主王先生对本起事故无过错,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