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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大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例(14)

日期:2014年05月04日  来源:法制日报——法人  作者:管理员  点击:

  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王福生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
  曾被指逃税行贿
  2010年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时检方称,1996年,王福生在任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公司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为独立开发建设美惠大厦项目,他与妹夫孙伟光商定,与具有建筑资质的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合作,以中大公司名义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给中大公司200万元管理费,派驻了工程经理部的全部工作人员,并实际行使该项目部的管理权。
  随后,天富公司与中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3亿余元。但实际上,美惠大厦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建,总结算金额为1.3亿元。
  检方查明,天富公司从1996年至2001年,在对该项目没有任何财务结算、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由王福生决定,以美惠大厦工程经理部名义,要求中大公司开具了67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类)发票,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3亿余元,并以上述发票列入建筑开发成本,由公司会计于2001年12月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退税申报。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00余万元。
  王福生涉嫌逃税的另一笔事实,发生在销售富华公司开发的“富华大厦”期间。
  检方指控,2002年,王福生以富华公司的名义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虚假的富华大厦代理销售合同。同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国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不能收回为由,在会计账簿上虚假列支坏账损失2.1亿余元,销售佣金3.1亿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费用5.3亿余元,未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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