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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53)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以及金融机构配合冻结义务的规定。
  •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
本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适用于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冻结有其独特性,比如要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需要得到金融机构配合等。因此,冻结的实施程序理应有别于一般程序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旨在排除适用第十八条的部分款项。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的事项一般包括冻结的时间、地点,实施冻结的单位和个人,被冻结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冻结的单位和个人,冻结的具体事项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无须遵守第十八条的其他几项规定,即:无须通知当事人到场;无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无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无须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须邀请见证人到场,无须由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然,本条仅仅是排除适用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的部分规定,没有排除适用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般规定的其他条文。
行政机关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为了规范冻结行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冻结,冻结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书面凭证多表现为协助冻结通知书或冻结通知书等,载有协助冻结单位的名称、冻结的法律依据、冻结的财产所在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冻结数额、冻结起止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定冻结机关的公章和日期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对待有关冻结也十分谨慎,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经办人员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行政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书面文书的名称各地有所差别,本条第一款将其统一规定为冻结通知书,今后,应当按照本款的精神逐步统一名称。
  • 金融机构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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