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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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