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