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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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