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示范课程;
(四)包括模拟器在内的评估设备的使用;
(五)模拟评估;
(六)案例分析。
第十二条 完成评估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完成至少1次覆盖申请评估项目的评估见习,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评估员证书。
第十三条 评估员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适用的评估项目;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第十四条 评估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布和更新评估员名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制定评估实施计划。评估实施计划包括评估日期、评估地点、评估项目、考官和评估员的组成。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员人数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情况:
(一)参加评估的考生数量、评估项目以及评估总工作量;
(二)评估设施、设备的数量和场地分布及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调配评估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项目的训练指导或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资格相当原则:评估员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所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职务(英语评估除外)。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海事机构应通知评估承办单位,并以《评估员调配通知》(附录2)形式通知评估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评估员所在单位收到《评估员调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评估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评估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调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二)着装规范,持证上岗;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地评判船员实操能力;
(四)举止文明,无影响正常评估的行为;
(五)严守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