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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六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二)航运企业中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内河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估员持有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统一向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见附录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四)学历教育毕业证复印件;

  (五)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类型船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六)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七)教学资历证明(如需要)。

  第八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参加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评估员培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本项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符合情况;

  (二)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

  (三)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并点评考生实操技能,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通报。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评估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考试大纲、评估规范等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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