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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 评估员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也可由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船长、轮机长及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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