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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2)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五、资金安排。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区上报申请奖励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六、资金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

  (二)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

  七、资金管理。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年度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进行追踪问效,并将有关情况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煤矿基本情况、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八、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九、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于11月5日前上报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材料。

  附件: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单位:处,万吨/年,万元,个

  淘汰煤矿名称 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实际关闭退出煤矿 实际改造升级煤矿 实际兼并重组煤矿 实际淘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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