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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建[2012]8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每年12月底前,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煤矿名单。

  四、资金申报。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检查验收情况,提出已完成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煤矿个数、规模及具体名单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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