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自本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起予以废止。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三是,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