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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70)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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