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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65)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五、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解除。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证据因人为或者客观原因灭失,或者取证困难,从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如果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表明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给证据保全措施的相对人造成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的商品信誉,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违法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虽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3.违法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商标注册人造成较大损失,侵权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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