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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62)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三、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仍进行销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断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呢?本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才能认定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原则,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有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规定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规定了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
二、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专用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是为了避免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这一措施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并且认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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