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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49)

日期:2013年0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以上原因,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当负责。凡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中,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监督产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手段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撤销注册商标。此外,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还应依法予以销毁。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释义】 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我们知道,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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