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列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对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让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转让,其中包括按照申请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律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限期改正,是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限期改正是一种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给予这种处罚,主要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在实施这种处罚时,可以采用决定通知书形式。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涉及剥夺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目的在于惩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局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本条实际牵涉商标的功能及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调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质疑。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服务之中,以便使人识别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即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标记等区分开来。与此相关的,可以派生出商标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二是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广告宣传上的功能。
首先,商标最初是作为手工业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权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记号,后来发展到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由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公司或厂家,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工艺水平、经营管理和商业信誉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有差异。各市场主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然寄希望于消费者能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中选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务。但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不可能都具有鉴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作上标记,也就是使用商标,就能帮助消费者实现挑选商品或服务的愿望。其次,因为商标具有使人识别出商品或服务属于谁的功能。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即可表明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出处。商业信誉好的公司企业会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吸引力,通过商标把消费者、商品或服务与公司企业联系起来。对消费者来说,同一种商标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的同一性。一个不能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不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吸引力,消费者不会争先恐后地去购买那些带有表明低质量、低档次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务,是必须保证使用一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的质量标准。使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所表明的商品质量去选购商品,挑选服务,并多吸引回头客。最后,商标凝结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商标本身就是一个无声的广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可以使消费者了解是哪个公司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如何。商标还是广告宣传的核心。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是商品和服务广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内容。附随商品和服务的商标,能促使消费者认牌购货,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份额。同时商标的广告功能也容易导致负面影响。一是极易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夸大优点,隐瞒问题和不足,使消费者受骗上当;二是过于强调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以为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就可以占领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忽略了改进工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