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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85)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针对损害集体财产的主要行为,本条强调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常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资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侵占,还必须是有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主观注意。“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是集体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私分”是指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如有少数村委会干部将应分配给全体村民的征收补偿款擅自分掉据为己有。“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的单位和个人,而且需有毁坏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
  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成员的诉权。因为集体成员往往众多,集体所有的财产一般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代表集体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为“集体所有”的性质,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由本集体成员(或者其代表)来共同决定。本集体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现实中,有的集体的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名义做出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第二款赋予了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关于集体成员诉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做出的损害其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提起诉讼的事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三是,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没有明确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做出的不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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