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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81)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
  还需要解释的是“行使所有权”。一是,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不但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是,行使所有权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分配宅基地等。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镇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宪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是投资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并且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主导地位。
  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改造,实行了合作,到了1956年底,新中国的集体经济基本形成,当时手工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的总量就达到了136亿元,为我国建立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长期以来,城镇集体经济在满足市场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尤其是在我国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时候,解决了大批工人的就业,比如,20世纪60年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的上岗就业,70年代末安排回城知青和知青的子女就业,为扩大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几年来,通过调整重组、改革、改制等多种形式,新型的集体经济应该成为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就业的重要组织。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到2004年底,拥有500万元以上资产的城镇集体企业占了4万多个。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镇集体经济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肯定:“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并提出“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指出:“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物权法考虑到城镇集体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依据宪法、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精神,做出了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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