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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80)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该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财产,就由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
  还有一点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经研究认为,在实践中,许多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或者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使所有权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且,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从法律上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职能。所以,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权,不但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也符合多年来的法律实践。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国多数农村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赋予了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等财产经营、管理的职能。本条也因此做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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