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二)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的过程中。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今,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除了部分带有政府职能性质或者占据垄断资源的机构还保留全资国有的产权结构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起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信息。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竞价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国有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国有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条中的关联交易,就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在上述的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常见有以下情形:(1)低价转让。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或者压低评估价格。有的不把国家划拨的土地计入国有股;有的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有的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有的在经营活动中高价进、低价出。(2)违反财务制度,合谋私分侵占国有资产。有的将应收账款做成呆账、坏账,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者设立“寄生公司”,以后再提取侵占私分。(3)擅自担保。有的根本不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未经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此外,还包括以下情形:(1)通过管理层持股非法牟利;(2)低估企业财产,虚构企业债务,以降低持股所需资金;有的实际未出资,以拟收购的企业财产作为其融资担保;(3)贪污、挪用国有财产;虚假破产,逃避债务;(4)利用分立重组方式,把债务留在原企业,使原企业变成空壳企业,侵害银行的国有财产;(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