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第四,出资人职责和权益内容是什么。简单地说,出资人职责就是股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各自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时,要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宪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所遵循的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干预国家出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国有财产属全民所有,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那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我们研究认为,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财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本条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针对国有财产的特点,从物权的角度做出了保护国有财产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里的“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国有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而且包括国家依法投入到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还有,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和其他国有资金也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