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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47)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但准确地给所有权下定义则非常困难。外国和地区民法通常以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的方式来说明所有权,有几种情形:一是作概括性规定,强调处分权。如德国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二是规定两项内容,强调使用权和处分权。如意大利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法国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三是规定三项内容,在规定使用权、处分权外,规定收益权或者占有权。如日本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俄罗斯规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我国台湾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沿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的上述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国和地区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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