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92)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虽然仍属于知识产权人,但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有负担的权利,因此,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也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都要归出质人收取;另一方面出质人有权无限制地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必然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价值的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为此时转让,是经过质权人同意的,是否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由质权人自己判断,法律不加干涉。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双方当事人还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出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以妥善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明确其公示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应收账款出质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合同的交付;二是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的交付;三是书面合同加登记。物权法采纳了第三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登记的公示效果最强,有利于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更能保护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