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83)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与动产质权相比,最高额质权有自己的特征;但就根本属性而言,其仍属于质权,本节关于动产质权的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比如最高额质权的设立、最高额质权的实现、质物的保全等内容都可以适用本节关于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两者在设立、转移和消灭上均一定程度独立于主债权;二是两者担保的债权都是不特定债权;三是两者均有最高担保额的限制;四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均需要对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基于以上相同点,本条规定,最高额质权可以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最高额质权的转移、最高额质权的变更以及最高额质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本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同理,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基于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质权还可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这里之所以强调最高额质权“参照”本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不同:最高额质权需要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其本质属于质权的一种;最高额抵押权不需要抵押权人占有担保财产,其本质属于抵押权的一种。因此,只宜“参照”,不宜直接适用。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