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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79)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对是否允许转质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质。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保全债权的双重功能,质权人因质权的设定而投入的融资,有通过转质再度流动的可能性,转质具有促进金融流通的经济机能。动产质权在现代社会中本身就存在着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缺陷,如果承认转质,就可以使物再次发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助于促使物的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转质本身而言,对债务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并无任何不利。有的认为,转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允许转质则可能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
  放弃质权是质权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一种形态,其有权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因此可能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一)质权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二)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而受到影响,本条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例如,某项债权既有质押担保,又有保证的,质权人放弃质权,必然会对保证人造成影响。因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质物所产生的质权被质权人放弃后,担保责任则将由保证人全部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本着公平的原则,在质权担保是主债权的全部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全部保证责任;在质权担保的是主债权的部分责任时,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保证人免除质权人放弃质权范围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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