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的限定应当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质权合同的规定。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设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权合同来进行。
(一)订立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质权设定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要式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应当采用的形式或者方式。
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学者们一直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口头质权订立合同也应当允许。考虑到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对于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动产质权的合同内容
动产质权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本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非要式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将担保法中规定的“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主要考虑:一方面,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是“应当包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内容的情形时,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