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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72)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质权的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一些事由,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方式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等履行债务,则可能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二百零九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
  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是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法草案的一、二、三审稿及担保法均没此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群众提出,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此内容。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做列举。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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