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予以说明,既然本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那么是否应当单独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呢?对这一问题,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单独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因为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多是整个公司或者公司的大部分财产,以整个公司的财产或者大分部财产实现债权,会涉及公司的接管、清算、采取拯救措施等问题;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的,还会涉及公司的破产问题。因此,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不明确规定其实现程序,浮动抵押制度将很难操作。国外的一些立法也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实现浮动抵押权,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做出执行裁定,同时宣布对公司财产进行扣押。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还要选任财产管理人并进行公告。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浮动抵押权可以准用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由浮动抵押权人拍卖、变卖公司的财产优先受偿或者以公司财产折价受偿。本条规定没有区分一般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无论哪种抵押权,均适用本条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本法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即只有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这些动产上才能设定浮动抵押权,并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企业一般不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而就企业的动产浮动抵押而言,其抵押权的实现与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此外,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担保制度,实际适用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一旦涉及整个企业的接管、清算等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逐步完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债务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的,在什么情形下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