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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35)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的衡平法。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自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在印度、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得到承认。大陆法系国家如芬兰、挪威、瑞典、日本和俄罗斯也借鉴英国浮动抵押制度,在民法或者商法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加拿大也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动产统一权益担保制度。国外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和做法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
  (1)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自然人和合伙无权设立。日本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北欧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公司均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美国、加拿大对设定主体没有限制。
  (2)浮动抵押的财产。在英国,浮动抵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只不过以不动产设定浮动抵押要另行登记。在美国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动产。
  (3)设立的程序要件。日本法律规定,浮动抵押的设立和变更应当经公证,并在公司所在地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簿上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英国公司条例规定,设定浮动抵押后,应当在21日内到公司登记署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浮动抵押担保的债权种类。日本法律规定,浮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限于公司债。美国、加拿大对浮动抵押担保的债权种类未作限制。
  (5)对债权人的保护。英国法律对保护债权人提供了以下措施:①实行接管。英国判例法规定,当担保权益受到威胁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委派接管人接管公司。英国破产法规定,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接管更有利于公司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派人接管公司。法院的接管命令不导致浮动抵押转让为固定抵押,除非当事人约定,法院接管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公司被接管期间,冻结所有债务清偿和担保的执行,接管人必须继续经营公司,拯救公司,拯救失败,债权人才可以用公司财产清偿债务。②债权人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英国法律规定,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对公司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分,但债权人有权根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处分或者自己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公司财产。限制处分公司财产或者直接介入公司管理的约定对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有拘束力。此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抵押人以非正常经营方式处分公司财产。在美国,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收回担保财产,包括以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担保物,并通过法律法院或者自行处理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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