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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128)

日期:2012年12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所谓“公同共有”即我们所说的“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四)关于合伙的共有性质
  我国内地很多学者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归入共同共有的“合伙”认为是按份共有。经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于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合伙财产之分析。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合伙人非经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将自己之股份转让于第三人。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看,其对合伙财产的规定符合共同共有的某些特征,首先是共同管理,个人不得处分,其次是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理由是:首先,共同共有是不能划分份额的,而在合伙财产中,实际是按投资比例划分份额。其次,按份共有是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而合伙人对收益的分配主要也是以投资比例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配损益之成数,未经约定者,按照各合伙人出资额之比例定之。反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收益则是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因此,“合伙财产”是归人按份共有,还是归入共同共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管理的规定。
  多人共有一物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事关各共有人的大事,所以也是关于共有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本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一个外延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在本章中另条规定。另外,本条没有区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而对共有物的管理分别做出规定,应当说按份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的权利、义务上还是略有区别的。在对本条的释义里有必要分述如下:
  (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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