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6月15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甲方: (生源所在地卫生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招生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家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了逐步解决北京山区、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预先报送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培养计划,协助乙方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选择和接收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按照协议规定接收丙方到 区(县) 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需求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
2、免收丙方在校期间的学费。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首都医科大学专科定向培养(山区定向生)毕业证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丙方办理本协议之外的就业协议或出国、专升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
5、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如丙方在毕业时,拒绝到甲方指定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丙方的档案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予丙方。
6、配合甲方对终止协议的丙方进行处理,协助甲方追回丙方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其他优惠费用,督促丙方支付违约金。
7、丙方在校期间违约,未向甲方足额退缴并支付违约金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甲、乙方了解北京市卫生局文件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2、按乙方的学制、专业要求学习。学习期间,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按照乙方规定完成学业。
3、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专升本,不得要求出国留学。
4、毕业后到甲方指定的 区(县) 乡(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承诺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甲方同意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
5、本协议签订时,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接收丙方工作,甲方应赔偿丙方违约金5万元。
2、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自动放弃乙方学籍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专升本、考研、出国或者以逃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目的,故意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拒绝到甲方派遣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在校期间免交的教育费用和享受的所有优惠费用。
丙方因自身原因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少于十年的,应按照每少服务一年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签订后如有修改或补充,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服务年限届满后止。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的,协议自动废止。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4、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为《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协议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丙方: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