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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合同(2)

日期:2013年09月20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一、 兹据当事人孙先生来所委称:"
(一) 本人业于x x x x年十二月一日,让受赵先生所经营兴国商行的全部营业,并办妥变更登记在案。本人除愿履行原商行对外所负的一切义务;惟对嗣后赵君在外一切行为或转让事的业务则概与本商行无涉,凡有与其发生纠葛现象,本商行亦概不负责。
(二) 前揭营业转让情况,唯恐各界未察。特请x x 律师事务所x x律师代理周知各界,并祈各友新知续予鼎力支持,不胜感激。"等语前来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兴国商行
负责人:孙李
营业所:
x x 律师事务x 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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