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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门现网络暴力 曝光宋喆电话号码是否犯罪?

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全文】  

    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布声明,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决定离婚。8月15日,王宝强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妻子马蓉离婚。8月16日,马蓉起诉王宝强,认为王宝强所发微博侵犯名誉,要求删除微博并道歉。围绕此事,既有夫妻间相互指责,更有网友们的聚众“狂欢”,甚至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

    连日来,不管当事人也好,围观者也罢,他们的某些行为已在法律边沿游走,某些行为甚至已触犯法律。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着重研究婚姻家事法律、侵权法律及相关刑事法律的众多法律界人士,对王宝强离婚事件及连锁反应,进行一次法律全面会诊。

    受访中,法律界人士几乎一致谴责在热点事件面前呈现出来的网络暴力行为,并严肃指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犯罪的责任。法律界人士也同时提醒,当事人自己,也要坚守法律底线。

    科室:法科 检查日期:2016年8月14日~16日 报告日期:2016年8月17日 检查名称:头部MRI(头部核磁共振) 检查方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等上下扫描

    会诊

    王宝强 侵没侵权?

    不侵权

    如果王宝强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

    两性关系确实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配偶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对对方实施过度攻击,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权行为证据不足

    侵权

    按照法律规定,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夫妻之间的名誉权,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

    医嘱

    网友灌水 要当心!

    ●曝光孩子的真面目,涉嫌侵犯孩子肖像权

    ●公布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杜撰亲子鉴定书,涉嫌侵犯名誉权

    ●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涉嫌名誉侵权

    ●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宣传广告,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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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侵权

    诊断书

    王宝强微博称,“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病情1

    诊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陈宾

    诊断意见:名誉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内容,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宝强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时泄愤的情绪,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为,与其本人有密切关系,这一行为很难说是违法行为。关于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目前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诉状中声称: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涉及到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也谈不上侵害名誉。另外,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专门鉴定后认定。所以,王的行为算不上是名誉侵权。

    诊断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

    诊断意见:两性关系确实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配偶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对对方实施过度攻击,只是一般性披露,上升到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另外,当隐私权与他人的民事权利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隐私权处于较低阶位,隐私权不得对抗他人权利的行使。出轨本身违反婚姻法夫妻忠诚义务,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保护有限。

    医嘱:曝光捉奸现场大尺度照片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诊断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巫贵江

    诊断意见:

    在判断夫妻一方是否侵犯了对方名誉权、隐私权问题上,应同处理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一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具有任何“豁免”特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也就是说身为丈夫,纵然自己的妻子做错了什么事情,也应该尊重她基本的人格尊严。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成立,王宝强是受害方。不过,以王宝强的微博关注量,如此公开地宣传妻子的“不堪的隐私”,确实玩大了。按照法律规定,有违道德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应享有隐私权;但夫妻之间的名誉权,却不能因为夫妻关系的原因而任意侵犯,这也是文明的守则,法律的意义所在。

    王宝强为名人,其妻子和经纪人是否属于名人?法律对其隐私权保护力是否会降低?

    病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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