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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日期:2014年05月06日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提问:商贸中心职工 于健非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于健非:我是一家商贸中心的职工,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中心领导称春节前太忙,过完年再与我续签合同,我同意了。节后上班,单位迟迟不与我签合同,商贸中心是一家私营企业,我觉得领导说话不讲信用,就不想再干下去了。2月17日,我提出辞职,中心领导口头上表示同意,但迟迟不让我办离职手续。我们每月15日发放工资,去年12月、今年1月的工资还没发给我,如果我现在不办手续就走了,是不是单位连同2月份的工资也可以不给我?

陈国柱:《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则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这就是说,您所在单位是每月15日支付工资,他们不能无故拖欠,到现在还未向您发放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的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您可要求单位赶紧补发,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今年1月1日起单位一直没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您的辞职申请领导已同意,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要求,商贸中心必须与您结清所有工资,也不能扣下2月份的工资不发。如果对方克扣了您的薪水,您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不但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还可要求他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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