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法》对业务范围变更如何实施管理?
为引导保险公司夯实经营管理基础,逐步拓展业务领域,《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在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只能申请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6个月。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没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确定新增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办法》规定符合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可顺次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和变额年金业务。
六、《办法》对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