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尽管两起“调包”案件中,行为人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相互交织的手段看似如出一辙,但因为在整个行为中起关键作用的直接手段不同,对二人的定性应加以区分,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真正做到法律适用上的主客观相统一。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