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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外国人犯罪不再由中院一审

日期:2012年11月1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新刑诉法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这些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审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了审判程序,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证案件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适当调整法院管辖分工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为此,立法机关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

  为此,新刑诉法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新法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修改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此次修改刑诉法,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新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四是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五是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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