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民事诉讼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的修改突显有两大亮点:一是修改内容广,涉及民诉法的各个部分,如增加了商事案件管辖和默示管辖,证据种类和证据时限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电子送达制度,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制裁,并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二是创设了新的诉讼制度,如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等。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集中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规制,涉及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的条件、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等多个方面,修正案的内容将会极大地冲击现有的劳务派遣市场以及用工模式。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并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提高相关人员处理民事诉讼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能力;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快速、准确、灵巧应对“劳务派遣”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在线网特举办此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3年03月22日 — 24日 南京 (22日全天报到)
2013年04月12日 — 14日 厦门 (12日前天报到)
二、【
课程对象】
各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及各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各级法院官员;各国有、外资、合资、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工会及劳动关系相关专业人士;国内外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机构;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