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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9)

日期:2022年04月08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十、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修改为“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第三款中的“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修改为“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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