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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

日期:2016年06月15日  来源:互联网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人获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人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四十一条岗位培训应当按照相应的岗位培训大纲进行。 
  第四十二条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岗位实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负责。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四《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情况评估报告表》。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四十四条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六条设备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设备培训的对象为每个具备有关管制岗位工作资格且使用该设备的管制员和见习管制员。 
  第四十八条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第四十九条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条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原理和操作的复杂程度由管制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五十一条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1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1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十二条熟练培训内容包括: 
  (一)了解脱岗期间发布的法规和规定; 
  (二)掌握本管制单位程序规则的变化; 
  (三)熟悉管制工作环境; 
  (四)恢复管制知识和技能。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五十三条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大流量和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并能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模拟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施雷达管制的管制单位管制员在满足40小时雷达管制模拟机培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程序管制模拟机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五十五条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航空器座舱失压;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 
  5.航空器空中失火; 
  6.航空器空中放油; 
  7.航空器迷航。 
  (二)空管设备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二次雷达失效,用一次雷达替代二次雷达工作; 
  2.雷达全部失效,由雷达管制转换到程序管制; 
  3.其它设备故障。 
  第五十六条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管制员的复习培训由管制员所在单位确定复习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五十八条附加培训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 
  (二)进行模拟培训,确保正确掌握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 
  (三)适时进行岗位演练。 
  模拟培训和岗位演练,应当在组织理论学习后进行。 
  第五十九条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进行时,应当明确组织单位和负责人。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六十二条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通过补习培训考试的,管制单位应当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三条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基础培训; 
  (二)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 
  (六)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六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管制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培训活动的; 
  (二)未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实施教员聘任或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考试考核或者保存记录的; 
  (四)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九条组织岗位培训的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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