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焦点
强奸致人死亡
罪名VS强奸故意杀人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因此指控犯罪嫌疑人强奸致人死亡,而非强奸、故意杀人。
原告代理律师李仁厅认为,检方未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也许是出于考虑死亡是在强奸过程中发生的,但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应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首先,被告人用枕头捂住受害人头、面部,是导致被害人窒息性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次,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始终用头部抵住受害人的下巴,也是加速被害人窒息性死亡的重要原因;第三,在作案后发现被害人没有了反应,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采取放任态度。
此外,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在被害人死亡后,又用菜刀划割被害人颈部,并意图制造爆炸破坏现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几个家庭破裂的后果。
从轻判罚
量刑VS依法严惩
据参与庭审人士透露,法庭上,辩护律师提交了被告人立功受奖的证书,认为被告人做交警期间表现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作案过程,使案件中很多存疑且不好查清的环节得以厘清,情节属于比较严重,建议从轻判罚,“量刑上可以是有期徒刑14年,最重是无期。”
对此,原告律师李仁厅表示,被告人作为警察知法犯法,工作岗位上的立功表现不能作为此案从轻判决的条件;此外,被告人如实供述是归案后在大量证据面前做出的,“有这么多直接证据证明你犯罪,在这些证据面前不坦白也不行。”李仁厅认为,此案量刑不适合在附加条件上计算刑期,“这个案件不在量刑规范范围内,不应该像在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计算刑期”。
安徽于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
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之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
●1996年12月22日
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随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其父亲、哥哥奔波申诉10余年。
●2013年5月31日
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6月27日
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年8月13日
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这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安徽首次执行“疑罪从无”。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年11月27日
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控制,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月5日
武钦元强奸杀人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