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农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中胡某出资648万元,持股54%,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自2006年起,该公司准备进行高效生态有机复混肥技改扩能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在忠县乌杨镇工业园区内。2010年2月,该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国土预审许可、环评报告等手续,而土地出让金未交纳,土地使用权证及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尚未办理。在项目选址期间,实际用地面积和位置尚不明确。但是,该公司隐瞒项目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不具备工程开工条件和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的事实,将项目对外发包,陆续与多家单位及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保证金97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公司的高额借款、支付高额利息。
另查明,2007年以来,该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和高额借款需要偿还、高额利息需要支付的问题,通过员工等口口相传,或向介绍借款人支付中介费等方式,公开传递该公司借款信息,承诺月息2分至1角不等,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不特定的200余人和单位公开或变相公开吸收存款1.27亿余元。至案发,已还本金4500万余元,已还利息7000万余元,尚欠本金8000万余元未偿还。
另外,该公司于2012年通过某担保公司贷款800万元,后担保公司发现其不能及时支付贷款利息,就按照规定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胡某为此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了一张电汇凭证。(沈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