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宅起火七口六亡 索国家赔偿627万

民宅起火七口六亡 索国家赔偿627万

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原标题:民宅起火七口六亡 索国家赔偿627万

法院一审驳回 二审日前开庭

去年12月29日发生在清新区石潭镇的一起民宅火灾,导致一家七口六人丧命。死者家属认为清新区石潭镇政府和清新区消防大队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将镇政府和消防大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对三原告作出国家赔偿,共6275960元。记者昨天从清远清新区相关部门获悉,清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月11日案件二审开庭,法庭将择日宣判。

火灾发生在去年12月29日凌晨4时许,石潭镇一幢3层砖混结构的民居着火,清新区大队出动4辆消防车救援。火灾造成原告黄×平全家7口人中1人现场死亡,其余5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黄×平等人起诉认为,被告存在花费过多的时间到达现场、消防队自带设备不能用于救火;附近的消防栓均无法使用;没有及时对被困人员实施其他有效的营救措施等4个重大过失,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依法对三原告作出国家赔偿,共6275960元。

一审中,石潭镇政府辩称,原告亲属等人的死亡及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本案当中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石潭镇的市政消防栓已经在2012年12月5日通过验收,均能正常使用,至于原告所指的问题消防栓,是由该栋楼房的开发商建设和管理维护,不属于市政消防栓。

消防大队辩称,在开展火灾扑救过程中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记者 曹菁)

法院一审认为,火灾扑救是起火人、消防机构和社会多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4